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男子罔顾亲情伤人获刑,法官巡回审判释法析理
时间:2018-06-14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杨正良点击:

 

 “无论是亲人还是邻里相处都应该互让互谅,更何况兄弟姐妹之间打断了骨头还连接着筋,不能只顾利益而漠视亲情。”这是人民陪审员在一起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对被告人及现场旁听的几十名群众说的话,该案的被告人王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鲜本是亲兄妹,但为了争核桃林,王某某却将妹妹打伤,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6月7日,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到鸡足山镇沙址村委会下萝卜地村巡回审理了该案。
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妹妹王某鲜因征地补偿款、核桃林地、建房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下萝卜地村利猫达的核桃林地平分为两半,二人各经营管理一半。但协议达成后,王某某却单方面反悔,不认可该协议内容, 2016年4月21日,他砍毁了王某鲜户的桃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然而让王某鲜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9月23日这天,正当她和丈夫陈某、父亲王某等人来到核桃林准备采收核桃的时候,哥哥王某某却持木棒、砍刀殴打她的丈夫陈某,在此过程中造成王某鲜轻伤、陈某轻微伤。王某鲜住院治疗花费了9747.86元,经鉴定,仍需后期医疗费5000元,务工期评定为105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60天,为此王某鲜还支付了伤情鉴定费、后期医疗费评估及伤期评定费2600元和相应的交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鲜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遂当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王某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30911元。
因土地、财产分配等问题导致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庭审结束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结合本案的审理从情、理、法三个层面作了讲解分析,引导旁听理性看待利益取舍、珍惜亲情、遵守法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