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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劣种子说“不”
时间:2018-03-27单位/部门:祥云县法院作者/编辑:杨梅点击: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唐代李绅在悯农·锄禾中描述了农民辛苦耕种的情形,三月初春之际,正值农民春耕播种之时,如何甄别真假种子?面对假劣种子侵权应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是悬在农民身上的一把利剑,稍有不慎,便会危及农民的一年收成。对此,针对假劣种子相关问题,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施及法院相关案例的研究,以期对农民选种维权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根据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资料显示,自2011年以来,我国涉及的侵害植物新品种的民事司法文书共计249件。从这些文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今种业发展繁荣,但伴随而来的种业新品种侵权案件却逐年上升。
种业新品种侵权案件主要分布在我国种业大省,主要在种业新品种的推广过程中,新品种研发者为了更快、更好的推广其研究出的新品种,难免会给农民造成以下困惑:到底该种子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并且授权的新品种?该品种是否享有品种权?如何辨别新品种是否享有正当的品种权?这是农民购买种子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只有正确甄别种子的真伪,才能为农民种植保驾护航。在针对品种权的释义上,品种权的代理问题也极易引发争议。天津网讯中一家种子公司买到另一家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认为和自己代理的种子完全一样,遂以侵犯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针对该案件,最根本的问题是理清该新品种是否已被审批机关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第二十七条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一)仅以数字表示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种子法》明确了品种权的享有范围和法律规定。在对代理新品种种子时,代理商和生产商以及申请者都应该严格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近来发生的一些种子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种子企业为推广新品种,和村民小组签订委托种植种子合同,由村民小组农户在自家山头种植该新品种,待种子成熟后由种子企业进行固价回收。但秋收之后,农户发现种子产出率极低,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种子企业遂以农户违约为由要求农户赔偿。但经过鉴定,该种子企业提供的原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本身的出芽率和结种率都远在同类普通种子之下,针对该种情形,农户如何进行维权成了当务之急。由于缺乏对新品种种子优劣的判断以及对新品种适种区域的了解,农户在看到合同利益之后就盲目的跟风造成利益的受损和法益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假劣种子的内容,具体为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侵权更为普遍的则体现在广大农户由于对种子的不熟悉,购买了劣质或者假种子,针对该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由此可见,针对种子侵权,法律已经明确了维权的具体途径。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耕秋收适应自然规律是农民生计之本,熟悉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能够更好的促进农业发展,使农户实现创收新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